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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章程
文章出自:  浏览次数:13641  发布时间:2018-12-13

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北京绿色制造产业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是Beijing Green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lliance,缩写BGMIA

    第二条  本联盟由中关村光电产业协会、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积极响应国家及北京绿色制造发展战略,以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为目标,集聚“政产学研用”各方优质资源,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北京制造绿色发展水平。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院15号楼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绿色制造领域的方针政策;

()围绕绿色制造开展相关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和咨询服务;

   (三)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北京制造业向绿色化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产品应用推广;

   (四)围绕绿色制造相关领域的发展,促进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协助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协调社会资源,提升成员群体竞争力;

   (五)协助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回收体系建设、产品鉴别、标记、网络展卖及各种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协调体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关系,与其他行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七)协助政府对绿色制造领域的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诉求,提出促进绿色制造领域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服务;

   (八)发挥联盟平台资源优势,搭建成员单位之间共享信息、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及考察,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搭建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成员单位开展绿色制造相关工作,实现绿色转型升级。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联盟活动;

   (三)在绿色制造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联盟向政府反映建议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宣传本联盟宗旨和作用,关心本联盟建设与发展;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对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会员给予提醒,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联盟事务,自愿为本联盟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

   (一)对本联盟理事长负责;

   (二)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联盟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由本联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联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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