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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2年第41号公告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将有效解决因淘汰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这是一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2009年,为规范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201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六部委以财综[2012]34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国税部门负责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于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都将起到重要作用。《规定》中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中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缴纳义务人,委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由受托方缴纳。该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销售或移送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征收基金使用税收票证,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