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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委流通发展资金
文章出自:  浏览次数:6445  发布时间:2011-12-21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的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项目应在计划期内启动,并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申报程序 
凡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及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 
(一)区县属商业企业向区县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商务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二)市属商业企业向市属商业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属商业企业集团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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